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方面,信用监管通过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上,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维护了公平竞争、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更加精细化的信用监管,能够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比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从而大幅提升失信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