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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新规将至,个人信用信息如何更安全?

发布:企业信用评级—中诚融信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21/2/26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信用信息的应用也更加广泛。与此同时,部分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过度采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营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随着征信新业态不断涌现,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日前,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信用信息采集、加工等进行了规定。这一正在制定中的“办法”被认为是征信业的重磅规制。

  央行日前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后,征信行业有望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在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表示,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有APP宣称可速查征信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信息的应用也更加广泛。但部分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过度采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营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盯上个人征信信息,实施诈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月至10月期间,某科技公司曾通过开发二手产品租赁平台“优返租”APP、“微粒信”平台等,自动储存注册用户的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芝麻信用分等个人征信信息,并通过销售200余万条公民信息获利800余万元。

  《工人日报》记者在手机应用商店输入“征信”,显示有十几款可提供专业查询征信报告的APP。有些声称直连央行,最快两小时拿到征信报告。

  记者发现,这些APP要求获取用户手机多项隐私权限,包括位置、电话号码、访问摄像头,甚至包括读取短信和通信记录等。有留言评论表示,“查询的信用报告并没有多大用处,就是骗个人信息的”。

  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以及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明确了何为信用信息,并围绕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环节,提出了信息采集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信息采集禁止行为、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同意、用于合法目的等要求,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系主任颜苏表示,明确信用信息范围,有助于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

  2月5日,工信部通报2021年第二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26款语音、输入法、浏览器、智能穿戴类应用进入名单,违规行为涉及违规调用麦克风、通信录、相册等权限等。其中,18款APP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占比近7成。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征信涉及的关键问题就是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民法典的出台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新规,此次《办法》也是参考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以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衔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朱巍说。

  部分机构打个人征信业务“擦边球”

  除了滥采滥用,征信数据还面临未经授权被私自查询的风险隐患。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官网显示,2020年1月17日,有两家银行曾因未经同意查询企业的信贷信息而被处罚。此外,类似被私查征信的情况也出现在个体自然人身上。据融360维度发布的《中国大众征信意识情况调查》报告显示,超三成受访者遭遇过“被查询”个人征信。

  记者在电商平台、网页搜索发现,市面上提供各种征信服务的机构五花八门,难辨真假,涉及业务种类繁多。有的商家称可提供征信恢复、修改等服务,甚至有中介声称认识银行内部人士,可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征信修复。

  《办法》对此明确,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而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也将纳入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当前市场上部分机构的“擦边球”行为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有业内人士表示,征信业属于金融业范畴,需要明确持牌经营准则,同时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更需要加强对数据、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

  对个人信用评价还需细化规定

  “未来,信用可能比钱还重要。”朱巍表示,在信用社会,个人征信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没有规则的征信只能对信用社会产生损害。

  朱巍认为,此次《办法》一方面保障了被征信人知情、查询、更改、删除等权利,是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延伸;另一方面划清了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的底线,特别是提到了社会监督,是以建设信用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

  颜苏则指出,如何在信息利用和个人隐私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此外,颜苏还提出,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应用的场景、程度、目的等都还应做更加细化的明确和规定。当前一些地方实施的失信惩戒机制受到争议,诸如将手机欠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有地方拟用征信约束跳槽等。

  “应综合考虑便利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影响,以及是否有法律依据,最终目的是让个人生活更便利,社会管理成本降低,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共赢的局面。”颜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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