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闭幕的大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信用条例,是继《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立法之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彰显了社会信用立法的重要性。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新发展格局有序展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落实。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制定社会信用条例,既是确保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顺利建成和有效实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形成便捷高效、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推动大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新时代“两先区”建设的有力保障。
大连市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建设信用大连作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近年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在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绩、面临良好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制定社会信用条例,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我市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市场培育和信用环境建设的空间,巩固来之不易的成果,提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相关工作提质增效。
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两次征求代表意见、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数易其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充分发挥了代表大会立法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了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21年2月8日,大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具有特色性和可操作性,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社会信用行业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的实施将对大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