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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信用与新货币说理论构建

发布:企业信用评级—中诚融信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21/4/23

 数字货币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蔓延和发展,由此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区别于以往任何形式的数字化资产,数字货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去中心化为根本特征。数字货币从伊始就选择了去中心化的逆向编程思想。二是具有可编程性。区别于现实世界中物理属性的资产,数字货币实质上是以计算机编码作为表现形式,这使得它在本质上具有可编程属性。三是以密码学算法实现安全验证。在数字货币的语境下,用户对于数字货币的控制,是基于密码学原理的公钥和私钥的安全架构完成的。

  一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关系到数字货币法律体系建构的根基,又涉及金融安全监管的路径选择。

  关于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学说总体分为两类:一类系非货币财产学说,一类系货币说。非货币财产学说否认数字货币为货币,主张其属于普通财产;货币说则主张数字货币属于货币。非货币财产学说在其发展演进过程中有商品说、数据说、证券说等几种代表学说。就经济属性和法律界定而言,数字货币与商品、数据、证券等既有的财产概念均存在根本区别。非货币财产学说在解释数字货币法律问题时,存在不可调和的逻辑冲突和难以弥补的理论缺陷。

  货币说主张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为货币,德国和日本系该学说的主要践行者。德国于2013年率先立法承认比特币为合法货币,日本也于2017年修改《日本支付服务法案》将比特币视为像货币一样的支付工具。

  货币说面临的首要困境是20世纪以来的国家货币理论。该理论将货币定义为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清偿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 事实上,国家很早就掌握了货币发行的权力,并且通过立法的方式垄断这一权力,货币主权也被视为国家当然的权力。国家控制货币发行权,其本质系由国家作为货币发行的信用担保,并由此赋予了货币合法性的基础。

  在反对货币说的学者看来,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完全背离国家货币理论的发展路径,去中心化所产生的监管困难、被用于洗钱、犯罪等更成为反对货币说的重要理由。

  在受到国家货币理论责难的背景下,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渐进成为货币说的重要理论基础。进一步说,哈耶克的货币发行理论并非系彻底去中心的,而是从传统的国家中心转变为以私人银行为中心。

  国家货币理论和货币非国家化理论,都受到其所产生的历史年代的局限性。在上述理论产生的年代,计算机算力和密码学发展都远不如今,更不存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由此注定了上述理论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均难以有效应用于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这也使得它们在支持或是反对数字货币为货币的争辩中缺乏应有的说服力。如此,要进一步探究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必要从货币的本质谈起。

  二 数字货币的信用构建 

  关于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货币的范畴,仍需要从货币的根本特征进行分析。数字货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方法,其伊始就作为记账符号而存在。去中心化的技术设计实现了分布式的自动记账模式,由此也省去了中心服务器的记账成本,极大提升了记账效率。因此,数字货币从伊始就具备货币作为记账符号的首要特征。

  这里的重点则在于,要回答数字货币是否能够在国家发行之外建构普遍认可效力的问题。传统的货币理论,无论是国家货币理论还是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都是基于中心化思想完成货币信用框架。

  伴随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去中心化为特质的数字货币应运而生,它又是在国家和私人银行之外完成货币信用建构。

  一是以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实现信用建构。区别于传统货币中心服务器记账方法,数字货币采用分布式记账方法,将账本分布存储在区块链的每一个结点上,这也使得账本篡改的难度从修改原有的一台服务器转变为全社会的所有结点,其技术实现的难度从量变转变为无法实现的质变,由此提升了数字货币记账的公信力。去中心化的货币发行方法还建构了货币无法超发的信用。挖矿也被视为数字货币的发行方法,基于其去中心化的设计机制,任何矿工结点均可参与“挖矿”。

  以比特币为例,在每一个区块形成的过程中,均采用工作量证明的机制(Proof of Work,简称POW)决定记账权分配,最终证明完成最大工作量的结点被授予记账权和比特币奖励。比特币总量为2100万个,并且单个区块的发行量还呈现逐年递减趋势。基于去中心化的技术框架,比特币发行规则无法被篡改,由此也形成了数字货币无法被超发的信用。

  二是借助时间戳加密属性实现信用建构。作为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在缺乏中心机构的信用担保下,如何有效防止数字复制引发的货币多重支付也成为确保货币信用的关键所在。数字货币借助时间戳的加密原理,区块链会记录每笔货币的时间戳并发布给全网的每个结点,有效防止了数字货币的双重或多重支付,确保了交易安全。

  三是通过自由市场竞争实现货币信用建构。基于去中心化的设计,技术数字面临充分的市场竞争,从而实现良币与劣币区分,进而完成货币信用建构。数字货币种类繁多,彼此间亦存在竞争关系。技术的成熟度与安全性、发行机制、挖矿的共识机制、用户体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等多种要素共同决定其作为记账符号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竞争完成良币与劣币的区分,最终实现货币普遍认可效力的建构。

  区别于传统货币中心化的信用构建思路,数字货币系在去中心化路径之外完成信用建构。事实上,传统货币在其迭代演进的过程中,往往始发于民间共识,最终又会走向国家垄断发行的宿命。这与传统货币赖以存在的传统技术条件密不可分。如金属货币,国家对金属资源的垄断也就意味着对货币的垄断;再如纸币,它虽不像金属那样过分依赖资源,但其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系列防伪标识,依然有赖于国家的权威认可。

  然而,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技术建构使之不依赖于任何特有服务器资源,其所有的数据均分布式存储在全球链网上的每一个结点,记账的算力同样系由去中心化的矿工结点提供,这样,国家试图通过垄断专有服务器来垄断数字货币的路径亦无法行通。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催生了国家垄断之外的货币信用建构,由此也催生了与传统理论不同的货币学说,即数字货币的新货币说。

  三 数字货币新货币说理论建构 

  数字货币的新货币说,旨在于从去中心化的维度去建构货币信用,其对主权货币产生了一定冲击,然而基于社会进步与技术发展之客观需求,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呈现出越发开放的态度。

  数字货币新货币说是对货币本质属性的回归,其诞生和发展均有其历史必然性,并最终为法币为主、数字货币为辅的货币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一)数字货币新货币说产生的必然性 

  首先,新货币说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在货币金融领域,各国长期奉行中心化的立法格局,监管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结算公司等作为金融体系下的中心角色而存在。在中心化的立法模式下,金融政策的制定、货币的发行、利率调控、货币监管、支付审批等均是由中心机构完成。

  然而,中心化的立法格局在长期运行中却衍生了系列法律危机。第一,中心化引发货币金融安全危机。针对中心化服务器的黑客攻击日益频繁,就连摩根大通和美国政府也未能幸免于难,金融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二,中心化引发金融诚信危机。中心化立法格局形成中心机构记账垄断权,从安然公司账目造假到全球市值最大的美国富国银行账户造假,账目造假事件愈演愈烈,由此引发公众信用危机。第三,中心化立法格局可能引发货币超发和通货膨胀。总之,中心化立法格局下的系列危机最终导致全球去中心化思潮急剧扩张,欧元之父蒙代尔甚至提出全球货币的概念。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去中心化的思潮最终催生了数字货币的诞生,它在弥补中心化立法格局危机方面的作用还在日渐显现。

  其次,智能合约的应用将进一步凸显新货币说的理论价值。在网络时代,人们之所以遵守关键规则,并非源于社会制裁和国家制的压力,而是源于统治该空间的代码和架构。当下商贸、社交、教育、娱乐、交通等活动已全面步入智能化时代,主体的契约、支付等法律行为也将依赖计算机代码完成重新建构,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支持的智能合约又将催生出去中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

  与传统协议相比较,智能合约不仅可以帮助各方在数据和算法的支持下快速达成合意,还具有自动执行的功能。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货币本身要具有可编程的属性,能够用计算机代码将其编入智能合约中,这样才可能实现其作为智能合约的计价工具完成自动履行;第二,货币本身具备去中心化的特质。智能合约需要在用户之间自动完成支付和结算,传统中心机构的审核过程便不再需要。如此,智能合约的支付便无法再依赖法币完成,而只能依赖数字货币,由此,智能合约与数字货币也就被天然地勾连在一起。从这一意义上讲,在智能合约的履行方面,数字货币也就具有传统法币无法替代的作用。

  传统协议主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保证合约的即时履行,一旦出现违约,借助传统法币中心化的特点,将由法院和银行通过强制执行效力确保合约履行;然而,借助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技术思维,被设计成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则由计算机程序完成合约的订立、判断合约履行条件是否成就,并且完成自动数字货币的自动支付。

  基于智能合约去中心化的特点,其代码还会分布式存储在每一个结点上,由此也保证了合约一旦达成还无法被单方修改或撤销。由此,智能合约非但可以节省大量司法资源、全面降低社会治理的违约成本,还将大幅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中权利义务的信用等级。智能合约也正全面应用于赠与、众筹、买卖、捐款、遗嘱等民事活动中,社会也渐进形成了传统法币支付和数字货币支付的二分格局:基于传统协议履行要求,既可以用法币支付,也可以用数字货币支付;然而,基于智能合约的履行要求,则只能用数字货币支付。因此,智能合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日渐凸显的重要地位,也将进一步推动数字货币作为权利、义务的计价功能的发展和应用。

  (二)数字货币新货币说的路径选择 

  正确处理数字货币与法币的关系,也成为新货币说建构中的重要命题。在数字货币与法币关系中,存在用数字货币取代法币的绝对化观点,这容易陷入传统技治主义的套路。技治主义宣扬技术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的绝对作用。

  不可否认,区块链技术所彰显的去中心化的技术特征,对于弥补传统中心服务器的技术缺陷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又陷入了监管难题的困境,容易被犯罪利用。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国又在大力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制度,如美国纽约州发布《数字货币监管法案》通过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牌照管理完成监管;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专门针对数字货币制定全新的监管规范;英国金融监管局提出金融沙盒监管概念。显然,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与中心化的监管思路正在交融发展。

  还需指出,基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技术特征,即使完善监管,也很难达到传统法币的监管力度。传统模式下,银行拥有用户及其交易记录的完整数据库,并切实推动了监管模式由了解客户向了解数据转变,最终形成以数据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然而,数字货币基于去中心化的特点,其数据系分布式存储在每一个结点上,而不存在所谓中央数据库的概念,即便是数字货币交易所也仅作为用户可以选择的交易场所,而并非像中心化模式下作为必须的交易场所。

  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数据依然是局部的而非全局的,从而导致各国在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上出现了从了解数据向了解客户的逆向发展模式。美国《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案》第2章第201条,对于从事数字货币经营业务的申请人条件及最低净资产等作出详细规定。俄罗斯的《数字金融资产法案》也着重实施对发行人管理、信息披露、合格投资人条件等规定。上述监管方法虽可以发挥一定监管作用,但其监管力度却要远弱于传统法币的全局数据监管。

  斯皮内洛认为,尽管依靠基于技术形成的分权式自下而上的网络管理方法,能够有效解决某些网络社会问题,但是这种方式还是存在许多风险。这种客观现实需要自上而下的法律治理方式的介入,确保公平有序地管理互联网。黑客攻击或者技术危机,都将可能让人类社会的货币体系面临全面溃塌之险境,传统法币的制度保障作用不可或缺。传统法币的发行、利率、管理等严格受控于国家制度。即使数字货币技术出现偏差,亦可以发挥传统法币制度的矫正功能,为此,比彻姆和查尔瑞斯又将其具体细划为自主、不伤害、有利和公正等四项判断偏差矫正的基本原则。

  总之,在货币体系的建设中,传统法币的制度保障功能地位不容忽视,数字货币与法币绝非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关系,从长远来看,两种货币理应相互借鉴,共同构建安全、高效、公平的货币立法格局。鉴于货币与普通财产在法律特征方面的巨大差异,有必要明晰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这也成为当前我国立法上亟需解决的问题。(作者:杨延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题《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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