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扩大评价的覆盖范围,明确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评价周期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范围,并适时将部分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
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广东省于2006年起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2014年6月,原省环境保护厅报经省法制办规审后,联合有关单位转发了原环境保护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广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联合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奖惩,取得良好效果。但现行制度体系存在评价范围覆盖面有限,评价指标复杂且具有主观性,评价周期长且投入人力物力较大,以及评价结果应用不及时等问题,亟需进一步优化。
《办法》 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有关环保信用评价指导意见、评价标准和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借鉴上海、江苏、山东等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并结合广东实际进行编制。
明确评价范围。明确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评价周期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范围,其中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和申领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作为首批评价对象,其他符合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逐步纳入评价。适时将生态环境监测、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并鼓励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采用动态记分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
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建设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组织实施省级参评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参评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并配合开展省级参评单位信用修复初审等相关工作。
优化评价指标。总体设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先进治理技术信息、环境友好行为信息、环保公益信息等六大类、37小项客观指标。评价依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评价实行计分制,设置初始分值,主要根据环保信用信息记载的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况以及环境友好行为等进行计分。
创新评价机制。明确采用动态记分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系统自动运算实时记分,配套扣分预警告知机制和异议申诉机制。年度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照实际得分及有关规定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 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