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即使未被接收,或被拒绝签收,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送达”。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进一步破解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将从4月10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提出,企业登记的住所为默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还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信息。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企业等市场主体就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企业等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还将与北京高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及时推送数据信息。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中,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内容等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