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6月22日~23日,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组第 31 次例会在浙江湖州召开。
一市三省根据区域信用合作年度计划,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浙江履行轮值职责,牵头谋划年度区域合作事项,形成《2020年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重点工作计划》并联合一市三省信用办印发实施;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工作,着手修订合作备忘录及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探索构建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并形成典型案例;初步制定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标准。
上海做好旅游领域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工作,开展区域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发布前期准备;推进“信用长三角”网站改版,增强“宣传发布、协同管理”功能,完善网站平台运行长效机制;初步形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的公共信用报告和信用数据归集标准。
江苏做好食品药品领域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工作,着手修订合作备忘录及“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标准,研究一体化联合奖惩措施;修改完善长三角地区城市信用合作备忘录,积极筹备召开长三角城市信用合作第一次例会,牵头探索长三角城市群信用多方位、多领域合作。
安徽做好产品质量领域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工作,着手修订合作备忘录和联合奖惩指导意见,选取巢湖市开展产品质量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研究构建监管指标体系,确定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牵头启动优化营商环境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和政务诚信建设评估。
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引领示范区”,“信用长三角”建设不仅肩负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跨区域“信息共享、监管共为、市场共育、规制共建、品牌共铸”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实现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和探索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的重要助力,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和现实意义。一市三省要进一步发挥长三角地区地缘相近、人文相亲、经济相融的优势,在深化本身(市)实践和创新的同时,持续加大交流和合作,博采众长,共同进步。
长三角信用合作要按照引领示范的总体定位,叠加区域特色优势,着力深度融合,加快推进“信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一是发挥区域改革创新的核心优势,加快推进区域信用规制“一体化”。二是发挥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加快推进区域信用信息“一体化”。三是发挥行业信用监管的先行优势,加快推进信用监管“一体化”。四是发挥区域联动发展的特色优势,加快推进信用市场“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