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连云港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场所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推进公共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连云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实施范围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重点公共场所经营主体。
根据《办法》,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和严重失信(E级)。其中,公共场所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初始卫生信用等级认定为B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B级单位可以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成为A级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卫生管理良好、在行业中表率和模范作用突出,被卫生健康部门表彰的;连续两年未因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连续两年未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连续两年未有被查实的群众投诉举报;经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A级单位将纳入联合激励“红名单”,并给予许可延续“绿色通道”、合理降低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专项监督检查豁免等“宽监管”政策。
对于C级、D级、E级失信信用等级经营主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教育: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通过“信用连云港”门户网站公开失信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其中,被认定为E级信用等级经营主体(“黑名单”)将纳入跨部门联合惩戒响应,在行业准入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类限制、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限制等领域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