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可成为信用评估对象的企业,一般按以下评估程序进行:
一 是评估的申请和受理。由企业向其贷款银行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书,由咨询公司登记审定后立项,再由委托、受理双方签订合同。
二是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咨询公司承接评估后,应立即组成评估小组,为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评估小组的成员应由一定数量的熟悉经济和金融业务知识的人员组成,具体人数应视评估工作难易程度确定,至少为三人。评估小组的成员一般可由以下人员组成:咨询公司正、副经理,从事信用评估业务的人员;联系被评估企业的信贷员信贷部门正、副科长,正、副股长以及分管行长,并从中确定评估人员的明细分工。
安排制定评估计划,评估小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工作期限,明确评估小组各成员的分工及完成期限。
深入企业调查。由于评估小组负责人经常变更,深入各评估企业后应根据评估要求,搜集资料,掌握企业有关历史、现状及前景情况。
根据掌握的资料分析、计算,然后按照评分办法,给予客观的评分。在此基础上,撰写评估报告。报告初稿完成后,应和企业见面,让企业有关领导验证报告中所引用的基础数据,实际事例是否真实,听取企业对分析过程及结果的意见。
此后,由主管信贷科长对初稿进行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由评估人员修改后提交咨询公司审查,加工定稿、付
印。
三是对评估报告的评审。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公司聘请有一定资格的 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 门人员以及专家教授组成,主要成员有经委、计委、财政、税务、工商行 政管理,高等院校、科技部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由公司主持召开评审会 议,听取方面意见,最终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是对评估结果的信息发布。经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为特级和一级信用等级企业,由公司召开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发布会,颁发《信用优良证书),向社会予以公布,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予以公告。对经评审后为二级以下信用等级的企业,一般不予公布,但评估报告应提交被评估企业。一定时间后,企业仍可再向评估单位申请评定信用等级。另外,对初 次申请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的单位,由评级部门向企业提供信用等级评估报 告书。对复评单位,即初次评定信用等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后,再行申 级信用评级,可采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报告表的方式提供给企业,作为评 估结果。评级手续可较报告书简化,其主要内容为指标体系的计算、分 析、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