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王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霍邱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迫于此压力,王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请求以物抵债与申请人达和解。
2013年4月,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从某银行霍邱支行借贷31万元,王某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该银行于2013年5月向王某发放了贷款。王某也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2月,此后王某却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8月王某共拖欠七期贷款未还,该银行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构成违约,应履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短信告知王某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望其尽快履行义务。王某接到通知后,既未主动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请求和解。鉴于此,执行法官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王某得知自己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希望执行法官能够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原来王某一直在外地做生意,上失信“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让其失去信用度,对其生意产生了不利影响。
执行法官告知王某,其名下用以抵押贷款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如若王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会对此房屋依法拍卖。王某表示同意拍卖该套房屋,并承诺会积极配合法院评估拍卖,只希望法院能够解除对其采取的失信、限高措施。随后,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下,王某与该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也依法将王某从失信“黑名单”拉出,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