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评价业务规范的基本原则、评价信息管理和业务流程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诚信评价等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II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服务机构 credit service agency 提供信用风险防范、控制和转移服务的专业机构。
注:信用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类和信用管理服务类.业务范围一般包括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级、诚信评 价、信用保险、保理、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帐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
3.2
诚信评价 trustworthiness assessment
信用评价
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佔,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诚信状况的活动。
注:特指由专业机构,按照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履约意愿、能力和行为等逬行综合分析和评 估,并以规范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履约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明 确约定的、社会的合理期望等社会贵任的内容。
3.3
委托信用评价 solicited trustworthiness assessment
被动信用评价
接受委托申请的信用评价。
3.4
主动信用评价 unsolicited trustworthiness assessment
不经被评主体委托或同意的信用评价。
4 基本原则
4.1客观性
诚信评价业务过程应确保客观、真实,采用一致的评价规则开展评价业务,杜绝捏造数据、提供假报
告、提供不实信息等虚假行为。
4.2公正性
诚信评价业务应冋避利益冲突.本着不带任何偏见、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的原则开展.确保诚信 评价过程和结果能够独立、公正地反映被评对象的信用状况。
4.3安全性
诚信评价业务的开展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5评价信息管理
5.1评价信息的采集
信息源的选取应具有权威性,采集评价信息吋要選守各项法律法规,采集后的评价信息需经过数据 核实验证,通过信息整理,剔除不可靠的或逻辑不合理的数据和假数据。
5.2评价信息的处理
对评价信息进行合理加工,生产符合法律要求的信用产品。
5.3评价信息的使用
信用服务机构宜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对评价信息的使用有明确规定和监督机制,漢防信用信 息的滥用和错用。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对个人隐私、组织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情形 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向被服务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属丁•保密范围的信用信息和产品: 已征得被服务主体许叮或授权;
一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评价信息的保存
信用服务机构应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对用于诚信评价的信用数据和信息.包括复印件进行分类,建 档保存。信用服务机构除做好信用信息保存工作外.还应做好执业记录的保存。
信用服务机构应对信用报告的电子版和纸制版存档.并长期保留。
6评价业务流程及要求
6.1评价业务分类及流程
诚信评价业务分为委托信用评价和主动信用评价:
a) 委托信用评价流程一般包括:受理申请、初评、等级确定、等级通知、复评(提出异议时)、结果发 布、结果跟踪。
b) 主动信用评价流程一般包括;初评、等级确定、结果发布、结果跟踪。
6.2委托信用评价
6.2.1受理申请
信用服务机构在接收评价申清并通过审核后.在回避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签署合法的委托协议。
6.2.2初评
信用服务机构应根据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以及行业分工和专业背景.组织人员成立信用评价项口 组,项目组人员宜在2人以上。
项口組依据一定的评价规则对被评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评价报告,并提出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建议。
6.2.3等级确定
信用服务机构应设定信用评审委员会.宜有3人以上(应为单数)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对项目组提交的信用评价报告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确定评 价对象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信用级别时,应暂停信用评审委员会工作.将信息反馈给项目组重新整 理、核实相关数据,直到信用评审委员会能确定信用等级。
6.2.4等级通知
信用服务机构应将信用等级结果告知被评对象。如有异议,被评对象可提出复评申请°
6.2.5复评
根据被评对象提交的补充材料,信用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组织复评,取新审核,并确定最终 结果。
注;复评机会只有1次。
6.2.6结果发布
信用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 内容。
6.2.7结果跟踪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后,信用服务机构宜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对评价结 果进行及时更新。
6.3主动信用评价
6.3.1初评
信用服务机构在遵守回避利益冲突原则的基础上,选拝被评对象,并根据行业分工和专业背景成立 信用评价项目组.项目组人员数量宜在2人以上。
项目组采取冇效的数据获取方式.根据掌握的被评对象信用信息.依据一定的评价规则对被评对象 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评价报告,并提出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建议。
6.3.2等级确定
信用服务机构应设定信用评审委员会,宜有3人以「.(应为单数)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对项目组提交的信用评价报告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确定评 价对象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信用级别时,应暫停信用评审委员会工作,将信息反馈给项日组重新整
理、核实相关数据.直到信用评审委员会能确定信用等级。
6.3.3结果发布
信用服务机构在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同时,应向社会公示主动信用评价的方法与标准等•应就信用 评价所依据的数据来源进行说明,并应对信用评价结果承担独立责任。
6.3.4 结果跟踪
在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后,信用服务机构宜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定期跟踪,对评价结果进行及时 更新。
参考文献
[1] GB/T 22120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