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其内涵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 征信的基础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是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信用状况的记录,是交易主体了解利益相关方信用状况以及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信用信息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商业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主体从金融机构获取的授信及履约等信息,如贷款或信用卡额度和偿还记录、投保和理赔记录、证券买卖交易记录等;商用信用信息是信息主体与商业交易对手之间发生的信息,如商业授信额度和期限、商业合同履约信息等;社会信用信息主要是信息主体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所发生的信息,如政府机构的行政处罚记录、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信息、公用事业单位记录的缴费信息以及信息主体的社会交往信息、行为偏好信息等。
第二,征信的主体是专业化的信息用信息服务机构,即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是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它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客户的需求,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征信产品。征信机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征信信息主要来源于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信息提供者处于商业目的、协议约定或法律义务而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征信机构从信息提供者处获得的信用信息越全面、质量越高,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描述和评估就越准确。
第四,征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从事信用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即信息的使用者。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不是“自采自用”,而是根据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在采集信息的范围、方式以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商各有侧重。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引导征信机构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
第五,征信主要用于信用的目的。用于交易主体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供交易主体决策参考,是交易主体选择交易对手的依据之一,不替代决策本身。一般不用于其他目的,如处置经济纠纷、侦查刑事犯罪等,更不得用于刺探隐私及从事间谍活动等非法活动。
第六,征信的核心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征信服务既可以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的社会环境。